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(以下簡稱“金融辦”)負責對浙江藍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日常監管。 浙江藍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將在中國金融辦的監管下,按照《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》(國發〔2011〕38號)、
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》(國辦發〔2012〕37號)、
《政府關于開展全省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》(政發〔2012〕50號)和《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(試行)》等法規文件的要求,
強化風險意識,加強風險監控,嚴格內部管理,認真履行完成公司的各項工作職責。